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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簽訂及放款申請

          編號: ***********

          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網上銀行個人質押類貸款適用)

          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 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和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個人理財質押貸款,金額為人民幣:500,000.00(伍拾萬)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為一切合法消費支出。借款人承諾,貸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或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不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如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在貸款發放后一定時間提交符合貸款人要求的用途證明而借款人未按期提交的,構成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貸款,以及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條 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10個月 ,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利率

          4.1 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_/_(上/下)浮_/_%,據此確定執行年利率為 **%,并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貸款發放前,基準利率調整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適用新的基準利率并按第4.1條的約定重新確定貸款利率;貸款發放后遇基準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

          第五條 支付與發放

          5.1 本合同項下的自主支付方式,指貸款人在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后,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5.2 本合同項下的受托支付方式,指貸款人在確認借款人滿足貸款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后,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5.3 貸款人發放或繼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是:

          A、本合同項下擔保已依據法律規定完成質押的辦理登記并持續有效;

          B、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5.4 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支付形式為 借款人自主支付 單筆金額超過30萬元采用受托支付

          5.5 為受托支付之目的,借款人應和貸款人另行簽訂《個人貸款受托支付委托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貸款人應切實遵循貸款資金采取受托支付方式進行支付,明確借款人的交易對象名稱、賬戶、支付金額進行受托支付。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依據本合同所取得的貸款分1次劃入下列賬戶,貸款利息自實際放款日起計算:

          支付對象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賬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對象名稱、賬戶、金額情況詳見《個人貸款受托支付委托書》)

          貸款人將款項支付至以上銀行賬戶,即視為貸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項下提供貸款的義務,并且借款人已經收到了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借款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情形下因該筆貸款而產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義務。

          第六條 還款

          6.1 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按月還息 年還本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6.2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月20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還款日,則每期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6.3 借款人指定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

          6.4 借款人不享有寬限期。

          6.5 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柜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柜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提前還款

          7.1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貸款狀態應為正常,并與擬定提前還款日前15天向貸款人取得申請。

          7.2 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7.3 提前還款部分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自縮短期限之日起,貸款利率按調整后的實際貸款期限所對應的基準利率和第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并執行,但縮短期限前已計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調整。

          第八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至少應在貸款到期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九條 罰息

          9.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方式(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9.3 貸款利率按第4.2條的約定進行調整的,利率調整后罰息利率亦相應變動,其變動周期與利率變動周期一致。

          第十條 貸款擔保

          10.1 除信用貸款外,擔保人自愿向貸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 質押擔保,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的相關擔保條款。貸款擔保為最高額擔保的,貸款人和擔保人應另行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本合同中涉及擔保的有關條款不再適用。

          10.2 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的,借款人應及時按貸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十一條 違約及違約責任

          11.1 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F、發生第10.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G、在個人經營貸款中,借款人的經營實體拒絕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和檢查的;

          H、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11.2 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三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A、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

          B、宣布貸款提前到期;

          C、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

          11.3 借款人違約,除第11.2條的約定外,貸款人有權采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扣收

          12.1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但是貸款人應當以電話或信函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對于因借款人聯系方式變更造成貸款人無法電話或信函通知的,貸款人可以公證送達等各種法律認可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2.2 貸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時,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該筆定期存款開戶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因扣收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三條 費用

          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并從貸款人墊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質 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質物

          15.1 出質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

          15.2 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5.3 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5.4 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于貸款債權的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5.5 質物移交貸款人保管的,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貸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15.6 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15.7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六條 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交付和登記

          17.1 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7.2 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貸款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十八條 質物的處分

          18.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5.6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5.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

          C、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D、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8.2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出質人授權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18.3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 于貸款人依據第18.1條的約定實現質權之日,出質人授權貸款人可提前兌現或提現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授權貸款人也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兌現或提現并以所得價款清償。

          18.4 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范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合同簽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