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口信用證
一、產品定義:
進口信用證業務是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出口商開出信用證,當我行收到出口商委托銀行寄來的全套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后,經審核單證相符,即對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作承兌或付款,進口商應到我行辦理對應的承諾或付款手續以換取全套單據用于提貨的一種結算業務。
其操作主要包括:開證前審查、開證、修改、審單、付款/承兌等。
二、產品功能:
將出口商和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為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促成更多貿易機會
三、適用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客戶:
1. 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經濟實體,并已辦理年檢。
2. 符合我行貸款基本制度規定的客戶條件。
3. 開證申請人必須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在冊單位。不在冊的單位申請開證,均須持有開證申請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審核其真實性的“進口付匯備案表”。
4. 開證申請人原則上是各信用證業務經辦行的轄內企業,并在經辦行開有基本往來賬戶,與我行有良好的結算業務往來,結算記錄良好。
5. 開證申請人須有穩定的人民幣或外匯收入來源,經營狀況、信用記錄、經濟效益良好。生產性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信譽、收付匯狀況良好;貿易性企業進口貨物有明確的銷路,市場良好。
四、操作規程:
(一)開證前審查
1. 申請。客戶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應提供以下材料:
(1)開證申請書,并加簽章。
(2)貿易合同副本。
(3)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表、外經貿部(委)核準批件、進口批文等。
(4)首次申請開證的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
2. 扣減授信額度
對于非我行授信客戶,應交存100%保證金。對于我行優質授信客戶,可為其提供減免保證金開證服務,即客戶在我行授信額度內提出申請,由我行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我行有權人審批同意后,與客戶簽訂《減免保證金開證合同》,減收或免收客戶保證金。
3. 《開證申請書》的審核
(1)《開證申請書》上的簽章是否其全。
(2)應注意審核信用證的種類與付款期限是否相一致。如果信用證為可轉讓信用證,應指定通知行為轉讓行,并要求其通知轉讓細節。
(3)開證申請人必須與合同的進口方一致,與開證申請書背面所蓋公章名稱一致。
(4)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受益人應與合同的出口方一致。
(5)信用證的有效期不應早于開證日期。除背對背信用證和付款信用證外,信用證的有效地點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國。
(6)申請書上的幣別應為自由兌換貨幣,信用證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如果信用證的金額非發票金額或合同金額,應注明匯票付款金額與發票金額的比例。
(7)匯票的付款人應為銀行,不能是開證申請人。信用證可以要求提交匯票,也可以不要求提交匯票。如果是付款信用證,則付款人一般應為開證行;如果為議付信用證,可指定議付行,亦可由任何銀行議付;如果為遲期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則原則上付款人應為開證行。
(8)如信用證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最遲裝運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如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日期,則交單日期不得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同時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9)申請人應在開證申請書上注明是否允許分批裝運、是否允許轉運。
(10)在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且不允許轉運的情況下,裝運地和卸貨地都應是港口,即裝貨港和卸貨港。
(11) 單據條款。商業發票,應注明提交正/副本單據的份數、簽發人以及要求所載的內容等;運輸單據,業務人員應仔細審核運輸單據條款,對于遠洋運輸,一般應要求 提交全套海運提單或航空運單,一般不可使用貨物收據。航空運單屬非物權單據,在法律上僅是一種收據。貨到目的地,航空公司向收貨人發出提貨通知,收貨人即 可提貨。在此單據下,開證行應注意落實相應付款保證;保險單據,使用CIF價格條款,由受益人投保,開證申請書上應注明需要出具保險單的種類、保險險別、幣種、投保金額或比例等;銀行費用。開證申請人應在開證申請書中明確我行及國外銀行費用由誰承擔。
(二)開證
1. 我行對開證申請書內容的合規性與表面一致性審核無誤后,對外開出信用證。
2.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是銀行開證的依據,所開信用證必須與開證申請書完全一致。
3. 通知行的選擇。
申請人指定通知行為我行代理行,我行應選擇申請人指定的銀行為通知行;若指定的通知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應洽申請人更改通知行,如申請人堅持使用指定的通知行,可選擇我行代理行進行轉通知。
申請人未指定通知行。(1)選擇受益人所在地我行境外分行;(2)選擇受益人所在地我行代理行;(3)如受益人所在地我行沒有境外分行和代理行,可選擇受益人所在地我行代理行的分行通知。
(三)修改
開證后,根據客戶申請,還可對信用證進行修改和撤銷。
1. 信用證修改應由開證申請人提出,并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2. 國際業務部門受理后,應了解客戶修改信用證的原因是否對開證行由潛在風險,審核客戶改證內容。
3. 修改內容審查審批后,將材料遞交分行國際業務部門審核手續是否其全;內容是否清楚、合理,與原條款是否沖突;超權限的,是否經有權行審批。
4. 修改信用證。注意通知行必須是原信用證通知行并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數。
(四)審單
1. 審單是進口信用證業務重要的處理環節,是開證銀行是否履行付款責任的主要依據。根據UCP600規定,開證行處理單據的時間最遲不應超過收到單據后的5個銀行工作日。
2. 單據處理方式。
國際業務部門應在收單后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處理意見。
3. 審核單據
(1)國際業務部門收到國外銀行寄來的全套信用證項下單據后,應首先審核國外銀行BP面函的有關內容并注意以下幾點:議付/交單日期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單據種類與份數是否與所附單據相符;單據種類、名稱與份數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寄單行在BP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點及其處理意見;寄單行的付款指示、索匯路線是否明確;是否一次寄單;寄單行的特殊指示。
(2)對信用證項下單據進行審核。主要單據的審核要點:
① 匯票的審核。應注明“匯票”字樣;應注明正確的信用證號;匯票金額是否與信用證相符,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匯票的付款期限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匯票的出 票日期和地點是否正確;匯票的付款人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匯票是否由受益人簽署;如需背書,是否正確背書;匯票上的內容是否與其他單據相符。
②商業發票的審核。是否注明“發票”字樣;是否由受益人出具,除非信用證可以轉讓,發票表面上看來必須是由受益人出具;是否作成申請人抬頭;貨物描述、單價、總價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貿易條件或稱價格條款是否與信用證相符。
③運輸單據的審核。運輸單據的審核應符合UCP500第23-33條的規定。
④保險單據的審核。保險單據的名稱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所提交的份數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是否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開立及簽署;簽發日期不得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保險金額和幣種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或符合UCP500第34條的規定;顯示的內容是否與信用證的規定和其他單據的內容相符;信用證規定需在保險單據上注明的其他內容是否已注明。
⑤其他單據的審核要點。單據名稱是否正確,與信用證規定是否相符;貨物描述是否與信用證規定和其他單據相符;是否由信用證指定的簽發人簽發;內容是否與信用證的規定和其他單據相符;信用證規定需在單據上注明的其他內容是否已注明。
(3)其他審核要點
①如信用證指定銀行議付/承兌/付款/延期付款,單據應由指定銀行提交。
②如果受益人直接在開證行柜臺交單,除對單據進行審核外,還應在信用證正本上作背批。
③如信用證指定銀行議付/承兌/付款/延期付款,對于非指定銀行交來的單據,一般情況下,收單行應要求指定銀行確認,以確保該信用證不會被重復使用。
④對于信用證未規定提交的單據,我行不予審核,可視情況退還寄單行或將其照轉,我行對此不承擔責任。
(五)付款/承兌或拒付
1. 付款。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方式可以有單到開證行付款或向償付行電索匯、信索匯付款,我行原則上只使用單到開證行付款的方式。單到開證行付款處理程序:
(1)己收取全額同幣種保證金或開證申請人已交存全額同幣種付匯款項的,借記開證申請人保證金賬戶或開證申請人賬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
(2)如所收取保證金或開證申請人賬戶備付款項非信用證幣種,應按現行有關售付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售匯或套匯手續,對外付款。
(3)開證申請人開證時在授信額度內減免保證金的,應及時通知客戶部門落實備付款項。
(4)如果承兌匯票的權利已被轉讓,應要求前手向我行確認后,我行方可在到期日對索匯方付款。
(5)信用證付完后,應在信用證檔案上加蓋“已結”字樣,與未結卷分開保管。
2. 承兌。
(1)如果寄單行要求我行在匯票上承兌并寄回,我行承兌時,應在跟單匯票的有效部位承兌。承兌內容包括:承兌字樣、承兌日期、有權簽字人簽字等。只能承兌一張匯票,以免兩張匯票流通到不同的正當持票人手中,我行對外承擔雙重債務。
(2)如果寄單行不要求寄回匯票,我行一般應使用SWIFTMT754或加押電傳對外承兌,并于承兌到期日對寄單行付款。
(3)如果確定承兌后,開證申請人申請延長付款期限,國際業務部門應按開證程序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變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付款期限的延長必須得到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則,開證行必須在付款到期日對外付款。
3. 拒付。
國際業務部門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且開證申請人不接受不符點,我行應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1)在收到單據后的7個銀行工作日內對外拒付,在對外拒付電文中下次列明所有的不符點,聲明因單據存在不符點,我行拒絕付款/承兌,代為保管單據,聽候處理。
(2)如寄單行電提不符點,我行應首先征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在征得開證申請人的書面確認后,或對外拒付或接受電提不符點,并電告寄單行。在電提不符點被接受后,如果開證行在審核單據時發現了新的不符點,開證行仍可以在收到單據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外拒付。
(3)拒付后的處理
對外拒付后,我行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①如經進出口雙方協商同意接受單據的,及時通知寄單行請其授權放單,并辦理對外付款/承兌手續。
②如開證申請人堅持不接受不符點的,我行應及時將全套正本單據退還寄單行,由進出口雙方自行解決。二次寄單的情況下,在收到第二套單據時應確認是否收到第一套單據,然后將兩套單據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