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外匯活期存款
一、產品定義:
單位外匯活期存款是指我行吸收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單位、駐華機構外匯資金的業務。這里的境內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單位外匯存款賬戶是指境內單位和駐華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1.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是指用于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或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的賬戶,包括外匯結算賬戶、開證保證金賬戶等。
2.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是指用于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的賬戶,包括貸款(外債及轉貸款)專戶、還貸專戶、發行外幣股票專戶、外匯資本金賬戶、投資款臨時專戶、資本變現專戶、B股交易專戶等。
境內單位、駐華機構一般不允許開立外幣現鈔賬戶。
二、產品功能:
不僅能夠保證外匯資金的安全,而且能夠獲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滿足客戶的外匯資金在貨幣形態上達到增值的需要。
三、適用對象:
公司客戶和機構客戶。
四、操作規程:
(一)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 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內單位可以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 境內單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需提供申報材料:
(1)開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駐華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2)工商登記證。
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無誤后,向境內單位核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準件”;向駐華機構開出《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
3. 中資境內單位憑“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準件”到我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后10天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準件”第四聯送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并申領《外匯賬戶使用證》。
外商投資企業憑“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準件”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我行辦理開戶手續。
駐華機構憑《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到我行辦理開戶手續。
4. 境 內單位原則上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同一銀行開立相同性質、不同幣種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無需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核準。在已經使用外匯 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符合開戶條件的境內單位可根據需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開戶個數、開戶銀行方面不受限制。
(二)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B股交易賬戶除外)
1. 境內單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需提供申報材料:
(1)開戶報告。
(2)開立貸款專戶和還貸專戶,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開立發行外幣股票專戶,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招股說明書等資料;開立資產變現專戶,持有權批準機構的文件、協議、資金使用計劃等。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金賬戶,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開戶報告。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請開立臨時專戶,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開戶報告。
(2)匯款憑證或簽定的投資意向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無誤后,開出“開戶通知書”。
2. 單位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到我行辦理開戶手續。
(三)境內單位從外匯賬戶提取外幣現鈔時,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按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票據直接到我行辦理;單筆提取超過等值1萬美元(含)的外幣現鈔,需按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票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我行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件辦理。境內單位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四)境內單位、駐華機構如需變更《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開戶通知書”中外匯賬戶相關內容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五)利率:單位外匯活期存款利率按照金額大小實行不同利率。對等值300萬美元以下的小額存款,統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幣種的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對等值3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大額存款,在上級行允許的浮動范圍內由經辦行與客戶協商確定,超過允許上浮幅度的需報上級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