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跟單托收

            一、產品定義:

            出口跟單托收是指國內出口商發貨后,將全套單據交給我行(托收行)代為收款的一種結算方式。跟單托收業務應遵循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辦理。

            二、產品功能:

            能滿足國內客戶向國外客戶收取出口款項,并按其指示辦理入賬或轉賬手續的需要。

            三、適用對象:

            公司客戶。

            四、操作規程:

            1. 客戶填寫《跟單托收申請書》,明確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和其他委托事宜,提交出口單據。

            2. 我行對客戶申請書中的各項委托事項,包括付款人名稱、地址、交單條件、單據種類等,依照合理謹慎的原則逐一進行審核,清點單據份數、種類與出口商交來的《跟單托收申請書》上列明的是否一致。

            3. 繕制《跟單托收委托書》,《跟單托收委托書》的內容必須與《跟單托收申請書》一致。選擇代收行寄出單據,對外進行積極有效催收。

            4. 如托收單據的交單條件為承兌交單,托收行在收到代收行發來的承兌通知后,在跟單托收檔案內批注承兌到期日,同時將承兌通知存檔并及時通知委托人。

            5. 款項收妥后,應根據委托人的指示為其辦理直接入賬或結匯,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對于外匯局規定必須辦理結匯的款項,我行不得為受益人辦理直接入賬手續。

            6. 如果代收行退單,收到退回的單據后,我行應及時將單據退委托人,由其簽收并做好相應的登記工作;如果代收行違反國際慣例或未按《跟單托收委托書》上的指示交單,我行應據理力爭,按照總行國際結算糾紛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7. 客戶如欲減額、延長付款期限或改變交單條件等,我行須憑客戶的書面意見按有關規定辦理。